《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规〔2025〕2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12月29日印发,为了便于理解《规定》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2020年福州市建设局印发了《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榕建公用〔2020〕192号)。2025年4月,市住建局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修订并印发《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规〔2025〕5号)。2025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条文表述、优化管理流程,市住建局再次修订并印发了《规定》(榕建规〔2025〕23号)。该规定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及相关管理工作,明确水平衡测试工作流程及执行标准。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十五个条款,涵盖多方面内容,核心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及相关管理活动。
2.管理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具体管理,指导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工作。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平衡测试相关工作。
3.测试对象与周期。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且月均用水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用水单位需进行定期测试。
月均用水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
鼓励其他用水单位自愿开展。
4.需及时测试的情形。用水单位在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5.测试计划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并向用水单位送达本年度测试通知书。
用水单位如需调整计划,应在收到测试通知的30日内,向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资料,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
6.测试结果的提交。用水单位根据测试情况编制报告书,报告书的提交方式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规〔2025〕5号)中的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修改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公用〔2020〕192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规〔2025〕5号)。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87551395、0591-87527672、0591-968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