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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州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09/01 1.9w 阅读 517 点赞

榕公积业〔2009〕13号

各处室(管理部):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精神,为帮助家庭生活困难职工克服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福州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四)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五)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种)。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可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职工因本规定第二条原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单位盖章的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存折,职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时要面签“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2、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3、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有效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应提供当地县、乡民政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灾证明、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一年内有效)、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第五条提取金额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一次性全额提取;

2、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每年提取,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保留三百元;

3、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每年提取,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保留三百元;

4、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保留三百元;

5、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六条 本规定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