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2辆大型汽车、2辆挂车、2辆教练汽车、239辆普通摩托车、8辆小型汽车,依规定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清单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清单
(20260606-20260612)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清单
(20260606-20260612)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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